3.省经信委。指导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配合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要将相关文件抄送同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5.省交通运输厅。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高温液态金属等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管理,落实安全措施。
6.省商务厅。协助指导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7.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检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搞好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排查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的检查、督查。
8.省工商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9.省质监局。加强冶金机械等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做好特种设备“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的管理工作;打击非法制造、使用特种设备等非法行为。
10.省中小企业局。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推动中小企业提升安全水平;指导、协调和服务全省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安全行为,做好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11.省消防总队。监督、指导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主体责任,加强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火灾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内部管理;新、改、扩建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加强日常消防监督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