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统一管理的意见
(锡政办发〔2011〕16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统一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
公共停车泊位统一管理的意见
(市城管局 市财政局 2011年6月)
为促进市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的统一、规范管理,根据《无锡市推进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9〕12号)和《无锡市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资金管理办法》(锡政办发〔2009〕128号),结合《无锡市市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锡政办发〔2009〕150号)和《关于市公共停车泊位管理工作推进会议纪要》(锡政会纪〔2010〕151号)等有关规定,现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统一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批备案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公共停车泊位统一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共停车泊位的统一规划定点、组织收费和监督管理,并组织会同相关部门在公共停车泊位管理中行使职责。所有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的收费管理,须经公安交巡警、物价和市政等部门依照相关管理规定核定后报市城管局审核备案。
二、收费管理
市管公共停车泊位由市建政公司负责收费管理;区管公共停车泊位由各区城管局成立相应的管理公司(主体)负责收费管理;管理权属不明或存在争议的公共停车泊位,由市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停车办)协调相关部门予以界定。
各区城管局应首先组织对辖区范围内所有公共停车泊位进行摸底调查,对具备收费管理条件的公共停车泊位及时进行移交接收;对暂不具备收费管理条件的公共停车泊位及时进行清理登记,并做好移交接收准备。各区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从快从紧的原则,排出移交接收时间表,报市停车办备案,由市城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督查验收。对具备收费管理条件,但仍未完成移交接收的,由市停车办协调督促责任单位限期移交接收;对暂不具备收费管理条件的公共停车泊位应先规范停车秩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