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37号)
《山东省行政投诉办法》已经2011年5月30日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行政投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投诉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行政投诉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行政行为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投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投诉工作坚持有错必纠,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权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投诉工作机构设在同级监察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确定行政投诉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投诉工作。
上级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对下级行政投诉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投诉。
上级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行政投诉工作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投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