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行政投诉工作机构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事项作出说明;
(二)要求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限内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六)根据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章 受理范围及受理形式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行政投诉工作机构投诉:
(一)没有法定行政许可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期限的;
(三)违法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
(六)违法收取行政许可实施或者监督检查费用的;
(七)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八)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其他实施行政许可违法违纪的情形。
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他行政服务事项的投诉,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行政投诉工作机构投诉:
(一)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的;
(三)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法定时效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对同一个违法行为重复实施罚款的;
(七)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八)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
(九)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