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建设周期为三年,自批准日期始。项目建设期满,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将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评估,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经费安排
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对批准的项目建设单位给予补助经费10万元,分年度下拨;各区县卫生局和建设单位以不少于1:2:2的比例配套经费(即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下达经费为“1”,则区县卫生局匹配为“2”,建设单位匹配为“2”)。
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市卫生局中医药服务监管处。联系人:陆超娣,联系电话:22121624。
附件:1.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及有关指标解释
2.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申报书(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及有关指标解释
一、政策措施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贯彻落实社区中医药工作的政策措施,制定本中心“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医药示范中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并纳入相应年度的工作计划,成立建设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有中医科负责人参加,组织开展本中心社区中医药服务的各项工作。根据规定匹配建设经费,并有经费使用、管理、考核办法。
二、机构管理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注册登记中医科,设立中医诊室(针灸、推拿、康复、理疗、养生保健室等)不低于3个;开设中医专病门诊不低于4个;设置中药房和煎药室,提供煎药服务;配置中药饮片不低于300种,配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调剂台等调剂设备。
(三)中医诊室集中设置
1、中医科布局合理。诊室设置规范,标识和标牌规范、清楚、醒目;一人一诊室;在诊室每床设置轨道式遮隔帘,体现保护病人隐私;。诊室和治疗室分开;医务人员生活区和诊疗区分开。
2、服务环境温馨。在装修装饰上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每个中医诊室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配备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 ]。
(四)中心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村卫生室)均设置至少1个中医诊室,配置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含简易康复设备便于社区居民在社区内康复。每个站点每周至少由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提供2个工作日以上的中医药服务,其中,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 ]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低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