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机制,有计划、有组织的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治理。
各县(区)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投入,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建立保障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机制。对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应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的安排,有计划的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隐患;对人为引发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治理。
(七)加强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宣传培训
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知识。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地质灾害的防灾意识,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
抚顺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落实地质灾害专项防治资金,认真履行职责。
(二)明确主体,落实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国土、民政、建设、交通、城管、水利、发改、安监、教育和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认真履行对本部门所涉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与预防工作。
1. 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各县(区)政府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开展治理工作,对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县(区)政府要及时组织治理。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所建立的群测群防网络开展工作,发挥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及时补充完善群测群防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