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牵头组织全市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进步工作。拟订全市科技促进农业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创新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科技进步工作;牵头组织实施科技下乡和科技扶贫工作;牵头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
(五)牵头组织协调长沙市区域产学研结合工作。牵头拟订长沙市区域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市场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重点的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的产学研合作;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科技奖励、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等工作。
(六)牵头组织全市科技外事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和政策;负责组织科技合作项目的审定工作;负责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信息和科技智力引进的协调服务工作,参与重大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七)牵头组织全市科技平台建设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负责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市科技平台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指导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市属科研机构建设和市科技信息网建设工作。
(八)负责本部门及归口管理市级科技经费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绩效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负责市级科技经费及其他科技专项经费的预、决算;组织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检查,负责全社会科技投入与产出的效益分析。
(九)负责境外高端人才在长科技创业服务工作。负责境外高端人才在长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创办科技型企业等科技创业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有关工作。
(十)指导协调区、县(市)、园区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的科技工作;组织全市科技进步考核工作。
(十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科普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市级科普基地和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科普工作。
(十二)负责协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和投融资机构成果转化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科技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协调机关政务和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信访、提案办理、安全保密、科技宣传、计划生育和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财务管理;指导、监督直属事业单位、市属独立科研所的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管;负责编制并申报局系统基建计划。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科技出国(境)人员的相关工作;负责机关、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联系民主党派及统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