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计处。负责对全市公安机关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大宗物资采购、预算与财务装备计划执行以及遵守财经法规制度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负责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职业据点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与评价;对下级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3、案件审理处。按规定权限承办警务人员和职工因违法违纪需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审理工作;指导下级纪委监察部门办理工作责任追究案(事)件;对下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调查处理和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统筹、调配;对全市公安机关各类责任追究的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剖析判断,提出措施建议。
4、信访处。依法履行《
信访条例》和《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赋予的各项职责任务,负责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办理重要信访案件;负责向各区、县(市)公安机关交办、转办、催办信访案件;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办理省、市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有关建议和提案;特殊时期参与并协调维稳劝返工作;指导全市公安系统的信访工作。
(五)消防支队(武警现役编制)
负责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工作;组织拟订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消防部队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和社会消防力量的动员、培训工作。
(六)警卫处(武警现役编制)
负责全市警卫工作;组织实施对来我市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的警卫工作;负责对参加各类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的重要人员的安全警卫工作。
(七)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治安管理支队、交通警察支队、特巡警支队、监所管理支队、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禁毒支队、国内安全保卫支队、网络安全保卫与技术侦察支队、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支队、警务督察支队、执法监督支队等13个内设机构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人员编制
市公安局机关(部、委)公安专项编制为301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政治部主任1名;警令部主任、政委各1名(高配副县级),后勤装备部主任、政委各1名(高配副县级);处长(主任)领导职数3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纪委副书记2名,警令部副主任3名,政治部副主任2名,后勤装备部副主任3名;工会、计划生育、共青团负责人各1名);副处长(副主任)领导职数51名。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