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协调推进我市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指导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产品服务创新;协调推动涉农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增强金融服务“三农”能力。
(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行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负责拟定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等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及制度建设,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施备案管理。
(六)指导全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地方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地方金融机构的设立、改制、重组。
(七)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研究制定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我市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负责培育区域性资本市场;对地方股权交易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八)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我市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动我市农业保险体系、公众责任保险体系的建立,促进我市保险市场规范发展。
(九)牵头负责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牵头推进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发展和制度建设;指导全市国有投资公司改制、重组;指导各类金融工具创新。
(十)指导、协调在长金融机构以及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中介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参与拟定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规划,促进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指导与地方金融有关的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信用征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征信制度及规范体系,归集整合全市基础信用信息,培育和管理信用征信市场及信用征信服务机构。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全市金融风险,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秩序;推进长沙金融安全区建设。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长沙市信用征信管理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拟定全市地方金融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和政策的拟定;负责全市地方金融方面的信息、宣传及有关报表的统计汇总;组织金融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制定全办内部运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访、接待、文印收发、建议提案办理、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全办机构编制、人事劳资、教育培训、考核等工作;负责全办后勤、财务、保卫、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