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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价医〔2011〕107号)


各市、州物价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今年6月20日前,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结合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等6厅局《关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湘卫办发〔2011〕2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全面实行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零差率销售。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统一执行省局制定的零售价格,并实行零差率销售。6月20日前,第三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49个县市区(名单详见附件)基层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我省第二批38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最高零售价格执行,具体品种及价格详见湖南医药价格公示网中标药品价格公示栏目中“基本药物中标价格(最高零售价格)”。第一批36个试点县及第二批38个县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维持现行价格不变。湖南省2011年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集中采购后,全省所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再统一执行的新中标价格(最高零售价格)。

  二、做好清仓查库工作。今年6月新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的基层医疗机构,在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前,各相关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库存情况(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库存数量和进销价格等),认真负责地做好清仓查库、登记造册工作。对库存的非基本药物(含增补药物品种),一律按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购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直到销完为止。

  三、认真贯彻落实基本药物“五个一”价格监管措施。每个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一本基本药物价格实用手册,每个基层医疗机构要有一张价格公示表,每个基层医疗机构建立一本价格台账;每个乡镇和城市社区明确一名价格监督员;每个基层医疗机构要有一名物价员。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局要求,组织力量深入每一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强工作指导,切实把“五个一”的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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