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六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七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认可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当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项目监督负责人;
(二)专家库专家;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四)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五)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项方案编制人员等;
(六)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进行统一管理。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组织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审定专家的聘任和解聘,协调处理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中出现的重大争议。
第十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7天前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论证申请;在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的文字版或电子版提供给论证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