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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山东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山东省流通环节
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13号)的规定,结合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是指“前店后坊”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 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食品现场制售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远离有毒、有害等污染源;
  (二)制作、销售等区域,生活用品、食品原料、成品应当有效分隔;
  (三)有防蝇、防鼠、防虫和清洁卫生等设施。
  第五条 食品现场制售经营应当具备基本的经营设备、工具、容器,保持经营设备、工具、容器卫生,避免交叉污染,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第六条 食品现场制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身体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卫生要求,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第七条 食品制作所用原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不得回收食品作原料重复使用。禁止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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