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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食品现场制售流通许可范围“经营项目”按照散装食品类别申请、核定;“经营方式”按照零售类别申请、核定。
  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场制售)正副本应当加盖“现场制售”红色印章进行特别标注。“现场制售”红色印章为2厘米×5厘米长方形,加盖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字样下方。
  第十五条 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应当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应当将《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悬挂在现场制售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六条 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进行重点督查和专项检查,将现场制售食品的检验纳入年度食品检验计划,取缔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行为。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对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建立监管动、静态档案。
  第十七条 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现场制售经营 现场核查表



                                                       编号:

《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场核查表

(食品现场制售经营)



  名    称:                   

  经 营 场 所:                   

  经营单位负责人:                 

  核 查 日 期:               

核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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