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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本核查表适用于对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进行现场核查评价。
  2、核查内容及标准全部“符合”条件,则该项核查项目的评价意见可评为“符合”,否则为“不符合”。
  3、核查项目全部“符合”条件,则核查评价意见可评为“符合”,否则为“不符合”。
  4、对于不合格项目,核查人员应当记入“核查记录”,并提出针对整改要求。
  5、核查人员应如实填写本核查表中的内容。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及标准

评价意见

核查记录

1

经营场所条件

 

1、远离有毒、有害等污染源;

2、制作、销售等区域,生活用品、食品原料、成品应当有效分隔;

3、有防蝇、防鼠、防虫和清洁卫生等设施。

 

o 符合

 

o不符合

 

2

经营设备要求

 

1、应当具备基本的经营设备、工具、容器;

2、保持经营设备、工具、容器卫生,避免交叉污染,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o符合

 

o不符合

 

评价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经营设备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

核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核查人员

所属单位

 

 

姓 名

 

   

执法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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