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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鲁工商食字〔2011〕160号)


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违规必究,一级抓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主要领导承担第一责任的原则。
  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领导下,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进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性立法;
  (三)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推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食品经营自律标准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追溯信息系统;
  (四)组织、指导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食品检验等行政执法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全省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全省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六)完成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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