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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六)组织、指导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食品检验等行政执法工作;
  (七)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本辖区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辖区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八)按照有关规定向地方人民政府和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
  (九)宣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知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完成地方人民政府和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和本地实际,在地方人民政府和派出机关的领导下,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根据派出机关的委托,依法开展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三)按照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标准,指导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市场监管“四项制度”和食品经营自律“三条线”标准;
  (四)组织各片区监管人员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追溯系统数据采集、审核、录入工作,并进行检查、考评;
  (五)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配合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开展食品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依法进行市场清查、退市和销毁,依法查处辖区食品安全违法违章案件;
  (六)按照上级机关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熟练掌握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各类数据,科学预测和有效控制各类监管风险,及时防范和妥善处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七)按照有关规定上报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指导、监督辖区食品经营者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八)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识。对辖区食品经营者开展教育培训,提高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促其养成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习惯;
  (九)对不属于本所管辖或者难以处理的重大、复杂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派出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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