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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沥青混凝土生产厂内部试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试验室证书不分等级。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试验室、建筑施工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试验室和沥青混凝土试验室均为专项试验室(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试验室作为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资质申报的条件之一,申报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资质前企业必须通过内部试验室审批。

  第八条 试验室证书为一正本二副本,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第九条 各企业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签署初审意见后,统一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试验室有效期为三年,试验室资质到期前30天,需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到期不申请复核的,试验室证书自动失效。施工企业停业或者注销后,试验室证书一并作废。

  第十一条 试验室证书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应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人员任免文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试验室证书丢失,须在所在地的市(州)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补证。

第三章 试验室证书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试验室证书的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

  1、《试验室证书申报表》一式三份;

  2、试验室负责人任职文件,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3、试验室专职人员技术人员职称证明、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发票复印件

  5、试验室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6、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工商注册章程、验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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