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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的通知

  六、具备清运能力的单位自行清运本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免收其自行清扫、收集、运输环节的费用。
  七、本市低保户免缴生活垃圾服务费。
  八、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委托代收生活垃圾服务费的供水企业支付代收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市城管、财政部门与供水企业另行制定。
  九、生活垃圾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生活垃圾服务费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环卫服务力度,提高环卫作业服务质量。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服务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财政、物价、水务、民政、房产、税务等部门和市城投公司、供水企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改革工作。
  十二、本市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改革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具体办法由上述各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附表:武汉市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标准

序号

收 费 项 目

收费标准

居民

5元/月/户

单位

 

(一)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汉机构、部队等

4元/月/人

(二)

学校、幼儿园、福利院

1元/月/人

(三)

医院、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诊所等

4元/月/人

商业及服务业

 

(一)

商场、超市、仓储、经营门点等

累进制收费

 

1.经营面积200!(含200!)以下的部分

4元/月/经营面积!

 

2.经营面积200!-1000!(含1000!)的部分

3元/月/经营面积!

 

3.经营面积1000!-5000!(含5000!)的部分

2元/月/经营面积!

 

4.经营面积5000!-10000!(含10000!)的部分

1元/月/经营面积!

 

5.经营面积10000!-50000!(含50000!)的部分

0.5元/月/经营面积!

 

6.经营面积50000!以上的部分

0.3元/月/经营面积!

(二)

工业及日用品市场

15元/月/户

(三)

集贸(农副)市场

24元/月/摊位(个)

(四)

旅店业

0.8元/日/床

(五)

餐饮业

 
 

1.酒店、餐馆等

30元/月/桌

 

2.早点、排档及其它等

90元/月/户(3元/日/户)

(六)

美容美发、游艺室

50元/月/户

(七)

娱乐休闲业

 
 

1.高档娱乐城

1500元/月/户

 

2.一般娱乐城

900元/月/户

(八)

交通运输(物流)企业

40元/月/辆(台)

房屋建设项目

18元/建筑面积!

其他未列项目

15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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