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具备清运能力的单位自行清运本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免收其自行清扫、收集、运输环节的费用。
七、本市低保户免缴生活垃圾服务费。
八、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委托代收生活垃圾服务费的供水企业支付代收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市城管、财政部门与供水企业另行制定。
九、生活垃圾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生活垃圾服务费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环卫服务力度,提高环卫作业服务质量。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服务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财政、物价、水务、民政、房产、税务等部门和市城投公司、供水企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改革工作。
十二、本市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改革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具体办法由上述各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附表:武汉市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标准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收费标准
|
一
| 居民
| 5元/月/户
|
二
| 单位
| |
(一)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汉机构、部队等
| 4元/月/人
|
(二)
| 学校、幼儿园、福利院
| 1元/月/人
|
(三)
| 医院、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诊所等
| 4元/月/人
|
三
| 商业及服务业
| |
(一)
| 商场、超市、仓储、经营门点等
| 累进制收费
|
| 1.经营面积200!(含200!)以下的部分
| 4元/月/经营面积!
|
| 2.经营面积200!-1000!(含1000!)的部分
| 3元/月/经营面积!
|
| 3.经营面积1000!-5000!(含5000!)的部分
| 2元/月/经营面积!
|
| 4.经营面积5000!-10000!(含10000!)的部分
| 1元/月/经营面积!
|
| 5.经营面积10000!-50000!(含50000!)的部分
| 0.5元/月/经营面积!
|
| 6.经营面积50000!以上的部分
| 0.3元/月/经营面积!
|
(二)
| 工业及日用品市场
| 15元/月/户
|
(三)
| 集贸(农副)市场
| 24元/月/摊位(个)
|
(四)
| 旅店业
| 0.8元/日/床
|
(五)
| 餐饮业
| |
| 1.酒店、餐馆等
| 30元/月/桌
|
| 2.早点、排档及其它等
| 90元/月/户(3元/日/户)
|
(六)
| 美容美发、游艺室
| 50元/月/户
|
(七)
| 娱乐休闲业
| |
| 1.高档娱乐城
| 1500元/月/户
|
| 2.一般娱乐城
| 900元/月/户
|
(八)
| 交通运输(物流)企业
| 40元/月/辆(台)
|
四
| 房屋建设项目
| 18元/建筑面积!
|
五
| 其他未列项目
| 150元/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