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的意见
(甘政发[2011]7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企业,省属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区域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兰州市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中心带动”作用,优化兰州老城区城市布局,加快兰州新区产业聚集发展,提升兰州市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水平,现就支持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省财政预借5亿元、2011-2015年每年安排贴息资金1亿元,专项用于支持兰州新区基础设施建设,为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搬迁企业”)向兰州新区搬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兰州至中川铁路专用线建设,争取将兰州新区外围高速公路网建设纳入
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
二、实行土地配置优惠
搬迁企业建设用地享受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企业用地政策。兰州新区负责做好工业用地基础工作,确保达到“七通一平”,实行净地出让。搬迁企业用地不分摊界外公建及绿化面积。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搬迁改造项目中涉及控制性单体工程的,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直接办理先行用地手续。
三、支持原址土地开发
兰州市政府对所有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现行用地情况进行摸底,并在征求搬迁企业意见基础上,于2011年底前逐一制定搬迁企业现行用地的建设控制性详规。搬迁企业在按规定交纳原址土地用途变更费用的基础上,可自主进行开发。搬迁企业不进行原址土地自主开发的,可通过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竞得人要及时按规定向兰州市财政局缴纳土地出让金;兰州市财政局要在一周内将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省财政厅要按“即缴即返”的原则,将土地出让收入的85%部分及时返还搬迁企业。
四、加大项目支持力度
搬迁企业享受省政府支持工业跨越发展“六大行动计划”和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省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时,优先给予重点支持,并积极帮助企业申报国家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安排排污费项目补助资金时,优先支持搬迁企业循环经济类项目。企业搬迁期间,凡经兰州市和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搬迁项目专用车辆,免交兰州老城区至兰州新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先保障搬迁企业所需的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供应,确保搬迁企业项目建设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