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食药监法〔2011〕127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经2011年4月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东省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
第三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监督、指导工作。市、县(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餐饮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统一的健康证明管理信息平台,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和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 申请承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承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第六条 申请承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除应当具备相应的健康检查设备设施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