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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1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开发区,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承租资格审核、配租、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承租资格审核、配租、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价格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只租不售”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实行实物配租、有偿居住和期限承租。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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