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享受房改政策;
(五)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或者无房;且申请之日起前两年无房产交易记录。
申请人已婚的,其家庭成员(指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未婚的,应当年满25周岁,符合本条第一款(一)、(二)、(三)、(四)项条件且在本市无房。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
(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户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条 本市新就业职工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工作满一年,毕业不满5年;
(二)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三)已被本市用人单位正式录用;
(四)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五)未享受房改政策;
(六)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或者本市无房、未租住公房,且申请之日起前两年无房产交易记录。
申请人已婚的,其家庭成员(指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本市新就业职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劳动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人事劳动关系的材料复印件;
(六)在本市缴纳满1年以上(含1年)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者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七)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户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