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收集、记录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等情况和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退出,以及违规违约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发布房源信息,提供租赁服务,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 对于申请人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报、承租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社会公众可以向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投诉,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对于承租人转租、转借等违规使用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社会公众可以向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投诉,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以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二条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受委托的运营机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累积6个月以上的;

  (五)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承租人应当保持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原状,按时腾退。

  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受委托的运营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因不当行为造成房屋和配套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