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持原《再就业优惠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证》,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
三、做好信息系统完善和信息上报工作
(七)各地要完善本地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支持各级就业政策相关主管部门对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进行异地查验,同时,开发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监测系统软件,供各地与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进行数据上传和交换。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治区颁布的统一标准,通过全国就业信息监测系统进行数据交换上报。尚未实现信息化的地方,要按照统一标准和格式,组织做好数据上报和更新工作。
四、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宣传和咨询解答工作
(九)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建立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使用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重点依托服务窗口和基层所(站),通过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编制问答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程序和凭证享受就业政策等内容,营造《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的良好氛围。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