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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条 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统一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

  第四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和自治区制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

  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并建立专门台帐,利用劳动就业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信息,做好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相关政策落实工作。各街道(乡镇)所辖社区负责证件核发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证件发放

  第六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下列人员,属于《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外国人来疆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疆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申领;

  (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非自治区户籍的劳动者,在常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申领。

  第八条 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和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等有关证明。其中,被用人单位招用的,还应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等其他相关证明。

  第九条 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按以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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