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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毕业证明;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除本条(一)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因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停止经营的相关证明;

  (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自治区户籍人员,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应提供常住地居住证明和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填写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表》(见附件1)进行初审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十二条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第十三条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在审核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
  劳动者在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时,应如实向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填写《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见附件2),由社区核实并公示后,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认定,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及援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认定手续。

第三章 证件使用

  第十五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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