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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船舶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试行)

  船牌标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建立船舶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

  船舶主管部门依据船舶信用信息情况,对船舶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 执法协作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法,按照法定程序打击利用各类船舶进行走私活动。

  第九条 内地船舶身份确认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确认涉嫌参与走私或其它违规行为的内地船舶身份后,将其涉嫌参与走私或其它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报同级船舶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涉嫌走私内地船舶后续处理工作,依据《关于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涉嫌走私船舶作后续处理若干问题的操作办法》等进行。

第四章 港澳流动渔船

  第十二条 港澳流动渔船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及维护工作,由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协会)负责。

  第十三条 港澳流动渔船信用信息情况如发生变动,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协会)应及时向渔船船主发出《信用信息等级变动通知书》,并按《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协会会籍管理办法》等作相应处理。

  处理工作结束五个工作日内,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协会)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省打私办和各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四条 港澳流动渔船身份确认程序,按照《关于共同防范和打击假冒及利用粤港澳流动渔船走私的合作备忘录》等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参与走私或违规的港澳流动渔船进行处罚,在《判决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移交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协会)作后续处理,并抄送省打私办。

  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协会)应当通知涉案船舶所属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协会)做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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