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非海关监管区查获现场无所有人的应税应证进口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处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2011年6月17日以粤打私办〔2011〕23号发布 自2011年7月4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在非海关监管区查获现场无所有人的应税应证进口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以下简称“应税证进口无主物”),根据《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
三十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税证进口无主物”应当统一由当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打私办)协调处理。
海关在非海关监管区查获现场无所有人的应税应证进口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需移交处理的,统一由当地打私办按照“应税证进口无主物”协调处理。
第三条 处理“应税证进口无主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处理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严格监管原则。
第四条 打私办协调处理“应税证进口无主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政执法部门在非海关监管区查获;
(二)现场无所有人,且经认真调查未能查清所有人、未能取得货物涉嫌走私入境确凿证据;
(三)属于《
海关法》规定的应税应证物品。
各地打私办处理“应税证进口无主物”,须经省打私办备案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处理“应税证进口无主物”所得款项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处理所得款项主要用于保障办案经费、线人情报费和协作办案费等开支。具体分配方案由打私办拟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