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含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吉利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伊滨区)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遵循“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
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是全市农贸市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农贸市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对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和考评。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农贸市场负有属地领导职责,负责落实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责任,组织辖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卫生创建、治安、消防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