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办法》的通知
(湘公通〔2011〕102号)
各市、州公安局:
根据《
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办法》,于2011年7月1日施行。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湖南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工作,提高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
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工作的主管部门。
受理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申报、发放居住证以及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是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由县级公安机关按照流动人口集中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委托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暂住登记及申报
第三条 暂住登记对象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本省其他地区居住的人员。但离开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流动人口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暂住登记:
(一)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二)流动人口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
(三)流动人口就学并在学校住宿的,由学校在流动人口入学时进行登记;
(四)流动人口在救助机构住宿的,由救助机构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五)其他十六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住宿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旅馆业有关规定进行住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