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保障基本生活为重点,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为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根据国办发〔2010〕54号文件精神及民政部关于确定孤儿养育标准的相关要求,确定我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孤儿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同时,对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适当予以补助。各地及相关部门要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积极筹措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省内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80%,州(地、市)、县财政负担20%。社会各界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款物要直接用于儿童养育支出,不得冲抵福利机构行政事业经费。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推行社会化发放。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并落实保障经费,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各地要强化资金监管,规范审核和发放程序,发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二)提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确保孤儿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地及相关部门要将孤儿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参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疗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孤儿心理疏导和心理矫正工作,定期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孤儿接受健康管理情况,保障孤儿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同时,要积极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教育保障有关政策,确保孤儿学有所教。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全面实施孤儿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部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同时要视情安排好残疾孤儿上学就读。各级教育部门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将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优先免费满足孤儿需要,将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向孤儿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