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惠府〔2011〕61号)
根据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拟依法征收水口街道办事处鹿岗村、张村的农村集体土地,作惠州市建设项目用地,按程序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权属、面积和范围:
(一)拟征土地位于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鹿岗村,属水口街道办事处鹿岗村集体土地,面积约228亩。四至范围为:东至四环路,南至鹿岗沥,西至三环路,北至机场路(具体面积和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拟征土地位于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张村,属水口街道办事处张村集体土地,面积约491亩。四至范围为:东至岗下山,南至鹿岗山口围,西至下坦湖,北至张村岗下村道(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11〕21号)规定的三类区补偿标准执行。
地 类
|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元/亩)
|
耕地(宅基地)
| 52000
|
园 地
| 40000
|
林 地
| 18467
|
养殖水面(鱼塘)
| 54000
|
未利用地
| 16000
|
(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6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