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城市社区建设保障措施
(九)强化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完善社区运行机制。抓住省委省政府出台加强社区建设工作意见的契机,加大工作力度,上下同心,各方支持,形成促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努力提升我市社区建设整体水平。一是县、乡党委、政府要把社区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乡(镇)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社区建设,调配专人负责,从组织领导上为社区工作提供保证。社区工作人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要占到50%以上,平均年龄不超过50岁,工资补助由本县区自行确定;二是保持社区工作人员队伍相对稳定,经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未经法定程序不能随意被免职、撤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内定、抽调居委会成员。积极探索从优秀社区工作人员中选拔、考录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效方法,对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照顾。
(十)加大投入,改善社区硬件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解决我市社区办公用房紧缺的问题。将社区办公、服务(含社区警务室、居民活动场所等)用房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新建的社区办公、活动用房,由城建部门按社区所辖区域选址,进行统一设计,社区办公室、警务室、民主议事室、文化活动室要按要求达到“四室合一”的标准,整体使用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与此同时,着手解决社区办公经费问题,结合本县实际社区办公经费在原有基础上逐年增长。县政府要将以上费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以确保社区工作的正常运转。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合作,特别是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建设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根据《
审计法》、《
会计法》的规定,对社区建设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年初纳入审计工作安排,进行一年一审,以确保社区工作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得当、有效使用。已建成的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不得利用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从事与社区建设无关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准出租、出售、抵债、抵押、转让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对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社区用房,要按照“拆一还一”原则,由规划、建设、民政等部门会同县社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监督开发单位采取新建或资产置换的方式解决,确保社区资产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