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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1〕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必然要求。根据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要求,为更好地指导各地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一)依法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基础上,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二)引导形式多样的土地流转。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引导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承包农户通过土地互换等方式使经营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对业主需要连片开发而部分承包农户不愿流转土地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换等方式协调解决。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设立土地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三)促进抛荒耕地流转。支持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承包经营抛荒耕地。对弃耕抛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地,发包方可依法组织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代耕,耕作收益归代耕者所有。对因实施造福工程整村搬迁、新村建设人口集中迁移而造成弃耕抛荒的地方,要由发包方组织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开发经营。对由于水利设施因灾损毁、野兽啃食以及立地条件差等原因造成的弃耕抛荒地,各地要积极组织复垦,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经营,县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四)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各级农业、林业、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流转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各乡镇要因地制宜全面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开展耕地、林地、滩涂、水面以及“四荒”地使用权流转服务工作。已经建立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尚未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可单独设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也可依托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流转服务。213个省级乡镇“三农”服务中心试点的服务窗口必须设立土地流转服务专柜,确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到2012年6月全省所有涉农乡镇基本建成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对有服务窗口、有服务设施、有发布土地流转信息、有开展政策咨询服务、有村级信息员、有备案合同的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经验收合格后,省级财政给予适当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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