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适度规模经营的设施化水平
(八)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各级财政要整合支农资金,加大对设施农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发展蔬菜花卉等园艺设施栽培、食用菌工厂化栽培、山地竹林设施栽培、畜禽水产规模化健康养殖。根据我省不同地域特点,加快研究开发和推广符合各地实际需求的农业设施装备,并将其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引导农业设施装备生产企业与农业部门联合开发简便易行、先进实用的设施农艺技术。鼓励科研单位、种子种苗企业、农业龙头企业联合攻关,选育推广优质高效的设施农业新品种,促进农艺与设施相配套,形成我省特色的设施农业技术研发服务体系。
(九)提高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物质装备水平。扶持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设施种养业,对未享受省级以上农机具购置补贴的集中连片发展标准化钢架大棚50亩以上的农户和合作社,市、县(区)可以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对农机专业合作社购置农机具给予累加补助,为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便捷高效、质优价廉的专业服务。综合运用信贷、贴息、奖励等手段,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采取股份合作制、租赁制等多种方式投资设施农业。明晰设施农业地面建筑物产权,保护适度规模经营者合法权益。省内科研单位要加强与设施农业经营业主合作,建立一批省级高优农业示范推广基地,开展新品种推广、标准化生产和技术培训。安排高校毕业生到有“三支一扶”计划任务乡镇的规模较大、带动作用较强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就业创业。
(十)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引导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利用低丘缓坡、山垅田、盐碱地、沙洲地等低效闲置土地,经土地整理后进行集中连片流转,发展设施农业。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进行规模化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改变林地用途的,需办理林地占用征收手续。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县级政府审批,具体报批手续由乡镇政府全程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