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接收主渠道,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生均公用经费,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平等接受教育。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和教育,努力帮助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思想、学习和生活上遇到的困难,保障义务教育的起点公平。
(二十一)加强特殊教育。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加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力度,建设好特殊教育学校。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加大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工作力度,建立残疾学生助学金制度。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二十二)做好贫困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资助体系,逐步解决农村贫困生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学生生活补助。动员、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困难而辍学。
六、强化政府职能,建立和完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工作机制
(二十三)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落实“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建立本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制,明确区域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和各级责任,建立班子成员联系农村和薄弱学校的工作机制和工作考核机制,确保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四)明确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按照《
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教育、发改、财政、人事、编办、建设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加大指导和统筹力度,进一步完善出台支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监督和监测,保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十五)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制度和督导评估机制。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制度,定期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间的差距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及时调整政策导向,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协调发展。要实行评估结果公告制度,并将其作为评估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认真做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