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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连江县2010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连江县2010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191号)


连江县人民政府: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连江县2010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连政地〔2010〕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连江县境内农用地28.6309公顷(其中耕地19.0637公顷)、未利用地9.967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福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连江县下宫乡可门村旱地18.7154公顷、园地0.3555公顷、林地8.0034公顷、其他农用地0.278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008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44公顷、其他草地2.7252公顷、其他未利用地7.036公顷,新辉村旱地0.3483公顷、林地0.929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206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3.950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连江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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