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法
(九)做好就业信息统计发布和失业登记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省内高校要继续坚持实名制就业统计,建立实名制毕业生就业信息数据库,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汇总上报工作。省教育厅要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培训、校园招聘、就业观念转变、就业信息发布、就业指导等工作,并负责当年毕业生9月1日前的统计报告。省人社厅要牵头制定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9月1日后的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就业统计报告、就业率发布、就业工作督查和落实等工作。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要坚持实行就业率月报制度,从高校毕业生离校初次派遣开始,定期向省政府和人社部、教育部上报就业率,分析有关工作情况。要进一步加强对省内各高校就业情况的督查,于次年4月份向社会公布就业率等相关情况。同时,要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建立未就业毕业生动态跟踪体系,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与失业登记结合起来,按照《
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要求,切实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对毕业后稳定就业在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可统计为就业。在办理高校毕业生离校派遣手续时,要做好就业失业情况登记。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后,要继续进行跟踪调查和服务。
(十)规范考试选拔工作。为促进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选拔考试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机制,严格工作程序,严肃考风考纪,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考试公平规范、安全有序运行。各地要统筹实施各类毕业生就业选拔考试,实行考前备案报告制度,在准备招考的前一个月,要将考试的规模、组织机构、招考人数、报考条件等情况报省人社厅审核备案,待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招考公告。考试结束后,要及时上报书面总结材料。考试选拔过程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改革择业期间管理办法。为适应新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改革的需要,从2011年应届毕业生派遣开始,废止原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期间管理办法的通知》(甘人发〔2005〕11号),取消《择业通知书》制度,为离校时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发《就业报到证》。高校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生源地报到注册,进行未就业登记,继续择业,落实单位后可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其中,在生源市州内落实就业单位后,由市州人社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在生源市州以外(含中央、省直驻地单位)落实单位的,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高校毕业生落户按照《甘肃省公安厅关于推行大学毕业生就业落户八条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甘公〈治〉发〔2009〕29号)要求办理。2010年及以前(含2011年春季毕业的研究生)发放的毕业生《择业通知书》,继续按原政策执行。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做好高校毕业生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