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6月14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桂芬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市、县(含区、开发区)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服务业委员会是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
第四条 二手车行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有序发展的原则,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
(二)经营者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三)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具有合法的商业用地手续。城市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场内应当设置查验区、展示区、休息区、交易大厅等具体区域;
(五)能为公安部门、税务部门提供办公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