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11]5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行政机关和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三)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四)确保内容合法、合理、可行;
(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五条 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区(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
(二)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四)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组织。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等。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一般冠以“实施”两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