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基本情况档案数据库,并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章 条件与设置要求
第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并具有餐饮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二)具备相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
(三)经合法培训机构培训后,考核合格,取得《培训证 书》,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掌握下列知识: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常见的食品污染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三)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预防处理原则;
(四)餐饮加工场所环境卫生、流程布局、设备设施方面的要求;
(五)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作、销售、运输和餐饮具清洗消毒过程的食品安全要求;
(六)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七)餐饮业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特大型餐馆、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集体食堂以及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的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的中级或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三)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依照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后方可向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