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餐饮服务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应由合法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从事培训活动的业务范围;
(二)具有与其开展的食品安全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从事相应级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每期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培训师资、考勤情况等,并定期报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凭合法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记录,参加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网络远程考试平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考核合格的,统一发放《培训证书》。
高、中、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分别取得《培训证书(高级)》、《培训证书(中级)》和《培训证书(初级)》。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组织实施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及发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培训记录应记入《培训证书》。
高、中、初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分别不少于12学时、8学时和4学时。
高、中、初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分别由省、市、县(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餐饮监管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