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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011)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本市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年度)。

  第六条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到如下指定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由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入托幼机构的未成年人、中小学生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由托幼机构或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纳入本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城镇居民,到区民政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其他人员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连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新居民医保年度不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自动延续;需变更参保资料或停止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由学校或个人到原参保登记机构办理。

  第七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和办法筹集: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28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8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200元/人·年。

  (二)非从业居民:68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48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200元/人·年。

  (三)老年居民:100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50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500元/人·年。

  第八条 政府资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所需的资金,由各级政府共同分担,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以及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用人单位可对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适当补助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原劳保医疗资金渠道列支。具体补助标准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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