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急诊留院观察起付标准: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480元,非从业居民1600元,老年居民1120元,每一居民医保年度计算一次。
(二)家庭病床起付标准: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120元,非从业居民400元,老年居民280元,每90日计算一次。
(三)其他门诊特定项目不设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
(一)首次参保缴费或居民医保年度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缴费的,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按三级医疗机构55%、二级医疗机构65%、一级医疗机构75%的比例支付;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按三级医疗机构65%、二级医疗机构75%、一级医疗机构85%的比例支付。
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参保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确定。
(二)符合以下情形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各等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
1.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参保缴费的;
2.原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停保后3个月内转换按本办法参保缴费的。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范围及标准支付。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到普通门(急)诊就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下同)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按80%的标准支付,其他医疗机构按50%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月。
(二)非从业居民及老年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按60%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人·月。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