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汕府〔2011〕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已于2011年4月1日市政府第十二届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市政府令第124号发布,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规定》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
《规定》的实施,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既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也是对多年来我市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经验的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打造服务政府、法治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建设幸福汕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贯彻落实
《规定》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急事、要事,抓紧抓好抓出实效,把
《规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制。要把贯彻落实
《规定》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
《规定》贯彻实施的领导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成立行政程序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地、本部门的行政程序建设工作;行政首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对贯彻实施
《规定》负总责;要明确牵头机构和责任人员,明确工作进度,认真抓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