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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1、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机关在2011年5月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责任单位: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法制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和单位。
  2、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维护法制统一。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制度,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法制部门应当对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况的,依据相关规定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或者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依法自行处理。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协调机制,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与区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相关的行政机关先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制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局。
  (四)严格实施行政执法程序
  1、落实行政执法程序。自2011年5月1日起,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中,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外,还应贯彻执行《规定》确定的行政执法程序的一般规定。行政执法依据要向社会公开,执法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定权利及有关执法信息,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并就有关事项说明理由。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确定的听证程序进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或者评审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决定后,应当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途径。责任单位:市各行政执法单位。
  2、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全面落实《规定》确立的行政执法法定期限办结、限时办结、承诺办结、当场办理等制度,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和《规定》的要求,具体确定本机关每项行政执法事项的办理期限,于2011年底前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之间办理请示、报告、询问、答复、商洽工作、征求意见等内部行政事务,也要简化办事程序,明确办事期限,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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