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遵守证据规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各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
《规定》确立的证据收集、举证责任、证据采信、违法证据排除等证据规则,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予以记录并归案。责任单位:市各行政执法单位。
4、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管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裁量权基准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逐步在我市全面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今后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相关单位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将作为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合理适当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法制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5、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的,应当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事项的统一、集中、联合办理。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单位联合执法。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减少执法层次。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的原则,认真落实
《规定》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不断调整和规范本系统内部市、区县两级执法单位的职责分工。责任单位: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单位。
(五)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1、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以及
《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的信息公开功能和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答复。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经信局、信息中心、行政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