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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2010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2010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199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2010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请示》(泉政文〔2010〕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泉州市境内农用地17.8277公顷(其中耕地7.9111公顷)、未利用地7.924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泉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招集社区菜地6.837公顷、园地0.7869公顷、其他农用地0.12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7792公顷、未利用土地0.302公顷、其他土地7.1587公顷,招丰社区水田0.1442公顷、旱地0.8458公顷、园地0.4832公顷、其他农用地0.055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6.201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4664公顷、未利用土地0.1718公顷、其他土地0.0276公顷,招贤社区旱地0.0841公顷、园地8.142公顷、其他农用地0.325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461公顷、其他土地0.264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4.245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泉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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