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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苏政发〔2011〕8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结合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实际情况,对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收对象。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对象统一为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职工个人不再缴纳防洪保安资金。
  二、调整征收机关。我省境内中央企业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委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征收。其他企业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按照隶属关系,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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