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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一召集人:吕锐锋、张文

  第二召集人:黄锦奎、蒙敬杭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科工贸信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卫生人口计生委、教育局、监察局、公安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农业局、文体旅游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工务署、气象局、公安交警局,福田区政府、罗湖区政府、盐田区政府、南山区政府、宝安区政府、龙岗区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市残联,深圳报业集团、深圳广电集团。

  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监督、检查、申报和迎接检查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由蒙敬杭兼任办公室主任,宋建春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工作内容和分工

  (一)完善城市生态规划和管理。

  1.统筹全市,科学规划全市生态布局。根据《深圳生态市建设规划》、《深圳市绿地系统规划(2010-2020)》,统筹协调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发展规划,加强规划衔接和平衡,形成统一协调的综合性空间规划体系。强调原特区内外一体化规划,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社会与自然和谐的城市规划建设新格局。在规划中注重新区发展、城市更新,提高各区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的规划标准。

  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市人居环境委协助。

  2.完善城市蓝线及其他规划。按照《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的要求,完善我市的蓝线规划,并根据我市已颁布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划,完善促进我市的生态规划建设。针对我市没有开展绿线规划,而是通过生态保护线加法定图则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做法,向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详细分析和说明,确保此项工作能获得部领导和专家的认可。

  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国土委负责。

  3.严格限制城市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用地。在土地利用规划和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中,保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重大环境保护工程的用地,预留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所需土地,做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解决工业布局与环境保护相冲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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